法治之光:探索法制的力量与智慧
1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造法易,执行难。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2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3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4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5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