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古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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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消费者维权 张家界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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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家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关于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县消保委,市消保委各理事单位,各新闻单位:

2022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各常务理事单位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发挥消费领域部门职能职责,在调处消费纠纷、打击和查办消费侵权案件等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展示全市消费维权成果,强化教育引导作用,震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商家,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经广泛征集评选,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将全市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门窗店收取消费者定购门窗价款而不提供门窗产品纠纷案

承办单位: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桑植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日,消费者熊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其在某门窗店定购门窗并支付订金后,商家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并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经多次协商无果,请求维权。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赶往现场核实调查。经查, 6月19日,熊女士因装修新房在桑植县建材市场某门窗店定购了一批铝艺门窗产品,并预先支付了20000元订金,双方约定由该门窗店在两个月内交付熊女士所定全部产品并完成配套安装工作。但截至11月2日,该商家不仅未按约定交付产品,同时以疫情原因导致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为由拒绝与熊女士当面沟通协商退款事宜。

处诉人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门窗店在收取消费者熊女士的预付订金后,既未向上游供货厂家进购所需相应物料,也无法证明其延迟退款理由的真实性。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的规定,依法应向熊女士全额退回预付款。处诉工作人员从法理逻辑、契约精神、情感道义等角度耐心劝导,用心用情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商户换位思考,严格依法经营。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店家向熊女士赔礼道歉,并一次性退还全额订金20000元。

案例二:某服装批发城提供小型游乐设施服务造成儿童人身伤害纠纷案

承办单位: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桑植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5日,消费者涂女士向桑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子谷某随同家人到某服装批发城购物期间,在商场内的游乐设施上玩耍时受伤,要求商场方赔偿医疗费用遭拒,经多次协商无果,请求维权。

经查,9月11日,涂某(系投诉人父亲)带着其5岁的外孙谷某(系投诉人儿子)前往桑植衣世界服装批发城购物,期间谷某在该商场内设置的滑滑梯上玩耍时,不慎从滑滑梯防落网一破洞中摔落受伤,后经送医住院治疗一周后康复。投诉人认为该服装批发城设置的滑滑梯防落网存在损坏这一安全隐患,是导致其子谷某受伤害的主要原因,故要求商场方赔偿医疗费2329.47元;被投诉方则以商场内设置的小型游乐设施滑滑梯系免费提供,且涂某作为孩童监护人负有法定看护义务,而导致儿童谷某跌落受伤是因为监护人疏于照料,商场无责,并以此拒绝赔付。

处诉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服装批发城提供的小型游乐设施防落网确有破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实地调取事发现场视频,也清楚显示了孩童受伤与设施破损二者间的因果联系。经过处诉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服装批发城一次性赔偿涂女士医疗费2329.47元。

案例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供汽车销售服务过程中发生新车受损赔偿纠纷案

承办单位: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桑植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3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桑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一辆越野车,在交付前被其它车辆刮蹭,与销售方协商未果,请求维权。

经查,9月8日,王先生在桑植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红色越野车,当日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并将新车上牌手续办理完毕,并选定9月10日10时为提车吉时。销售方因尚未完成赠送的新车美容贴膜服务,遂将该车辆停放在销售方经营场所内,等待届时举行交车仪式。9月9日,他人车辆在经过时不慎与王某所购新车发生了刮蹭,导致车辆脚踏板破损。事发后,王先生拒绝提取受损车辆,也不接受修复意见,认为所购新车尚未实际交付,要求销售方另行更换新车并赔偿延时交车损失费两万元。销售方拒绝接受王某要求,认为该车虽未举行交车仪式,但因车辆已完成上牌手续,除非办理车辆过户,否则无法进行更换;加上刮蹭事故非销售方所为,且在发生事故后已第一时间通知王先生到场与肇事人见面,肇事人已表示愿意赔偿实际损失,销售方已尽到相关义务,无需额外承担其它责任,并以此拒绝换车和赔偿。

处诉人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王先生所购车辆已经上牌且刮蹭损害情况轻微,经更换修复后与原新车一致,其主张更换新车并赔偿延时交车损失两万元的诉求也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另一方面,销售方所售车辆虽已经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但其车辆仍停放在销售方经营场所内并未实际交付使用,双方交易约定尚未履行完毕,且车辆发生刮蹭受损的时间处于销售方提供新车美容贴膜服务的时段,销售方负有保证在此期间车辆安全不受损害的责任。据此,处诉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作出“不支持消费者王先生更换新车和赔偿两万元损失这一过高诉求,但销售方应承担致使该车辆受损的相应责任,并给予消费者合理赔偿”的调解意见。

经过处诉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解释和多次沟通,2022年9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销售方负责更换损坏部件,后续免费为该车提供三次保养服务,并在正式交车仪式时附赠红包礼金3888元。

案例四:某品牌手机专卖店手机退款纠纷案

承办单位: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0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的手机出现问题,商家未按约定更换新机,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补偿其误工费1500元。

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2月8日,陈先生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某品牌手机专卖店内花费3299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一天即发现手机存在漏电情况,因购买收据上已注明15天内可换新机,陈先生遂向商家提出更换新机诉求,但取手机时发现商家仅更换了一块非原装的电池。后续沟通中,商家表示因该手机现已换电池无法提供后续换新机服务,予以拒绝。

在跟进核查掌握情况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并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同时退回陈先生购机费用3299元,并另赔偿其误工费500元。

案例五:某健身俱乐部因疫情影响停课退费纠纷案

承办单位: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6日,消费者唐女士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卡包月,后该俱乐部因疫情原因停课退费,唐女士就退费事宜与该俱乐部协商未果,请求维权。

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7月21日,唐女士花费4700元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潇湘国际影视城四楼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包月健身卡,截至7月28日该健身俱乐部因疫情影响停课,期间唐女士共计上了6节课。在与商家协商退费事宜时,唐女士要求按照4700元包月30节课计算,按150元/课时进行扣费后退款3800元;但商家只同意按照课时原价标准进行退款。

在跟进核查掌握情况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鉴于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完全按照约定提供或接受服务,执法人员用心用情引导投诉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退款3000元给投诉方;投诉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宣传不利于该俱乐部经营的不当言论或者视频影像等;双方今后不得以此事为由再生事端发生矛盾纠纷。

案例六:某商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承办单位: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3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武陵源区武陵大道某便利店销售假冒 “冰墩墩”立体饰扣。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便利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立体饰扣的产品包装上无生产厂名和厂址。

经查,该款 “冰墩墩”立体饰扣产品的供货商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商行,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和4月3日通过微信以1500元的价格从浙江省义乌商贸城某商人分批购得上述假冒“冰墩墩”立体饰扣共400个,后以18元/个的价格售出了384个,现场库存16个。该批“冰墩墩”立体饰扣外包装上未见标注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北京奥林匹克组织委员会授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立体饰扣16个,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七:某超市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1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武陵源区某超市上架的某品牌香皂为假冒产品。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发现该超市内有销售与投诉内容相同批次的某牌香皂13块,通过现场扫描外盒包装上的二维码,显示内容为“这是假冒产品”。

2022年8月17日,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将以上香皂委托生产商进行鉴定。2022年8月23日,生产商对上述香皂出具《鉴定报告书》(BP编号:22-235-15),鉴定结果表明:该香皂非其公司产品,属于侵权其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2年8月2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鉴别报告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该品牌香皂13块、没收违法所得42.5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承办单位: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2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武陵源区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饮料。经查,该便利店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从武陵源某超市购进“统一鲜橙多”(净含量:20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4月27日,保质期:十二个月)6瓶、7月26日,从梦溪源商行购进“百事可乐”(净含量:330ml/罐,生产日期:2021年5月20日,保质期:十二个月)24罐;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货柜上摆放的6罐“百事可乐”和5瓶“统一鲜橙多”均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承认错误并将以上产品进行启盖销毁。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县某医院销售使用劣药案

承办单位: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8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慈利县某医院在销售使用已过有效期的破伤风疫苗,请求维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迅速核实情况,并从投诉人处取得1支破伤风抗毒素(瓶身上标示有1500IU/支,201905018,2022/05/07等字样)和该医院门诊发药单。通过前期调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1日对该医院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破伤风抗毒素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从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获得,共购进100支,已使用86支,销售价格为25.00元/支,其中在2022年5月7日该批次破伤风抗毒素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违规销售使用了4支,剩余14支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于2022年5月29日将其全部进行了报损处理,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5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

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破伤风抗毒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十: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托育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承办单位: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慈利县江垭镇东河街居委会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从事托育服务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5日开始在慈利县江垭镇东河街居委会从事托育服务经营活动,但其收费标准信息一直未有对外公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收费标准信息未公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安徽省合肥市高企申报后审查重点 2022年安徽省高企通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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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16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贴奖励政策申请时间及及高企认定补贴

2022年安徽省16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贴奖励政策及报送时间汇编,那么如果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庆市、黄山市企业想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贴奖励资金的话,可以随时联系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一、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研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条件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认定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且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起支撑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需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授权或进入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申报

1、“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技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获取国家高企工作网系统注册号;

2、“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申报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须再访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保存、打印后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3、“省系统”提交材料。申报企业登录“省系统”,在线填写《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等。提交至所在区县科技局,由区县科技局受理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二)各市推荐

请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在“省系统”逐一提交。提交完毕后,填写《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辖区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由市科技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

(三)审查备案

省高企认定办负责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予以备案公布。

四、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培育措施和申报时间有关要求

1、各市科技局要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组织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组织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2、各市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3、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两年。凡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将给予重点辅导、跟进服务,尽快推动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4、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科技部服务平台”和“省系统”受理申请,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点为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若截止时间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五、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贴奖励政策及高企认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300 万 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 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 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 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及高企迁入合肥奖励补贴(合肥各地区奖励补贴):(一)合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每户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额不足 1 万元的,不予补贴。)(二)合肥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贴。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三)合肥蜀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3、外地新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四)合肥市庐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已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非本区域企业首次落户庐阳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合肥市包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2、当年新迁入我区的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在合肥市其他县区、开发区享受该项补贴的,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3、对于新落户我区的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属于省内迁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省外迁入的,在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评审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4、实施高企认定培育计划。对全区科技企业建档立案,建立国家高企认定培育库(入库细则另行制定),筛选一批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与服务。引导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动查找差距,加强科技管理,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国家高企认定培育。对于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a.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入库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不含)、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国家高企标准且不少于10万元的、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在我区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80%的,按照其税务部门核算研发费用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与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b.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为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申报力度,为认定国家高企积极创造条件。对入库培育时知识产权未达到国家高企标准的企业,知识产权首次达到国家高企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首次取得一类知识产权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二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总数首次达到8个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c.鼓励高企连续申报认定。入库企业在高企资质正常到期后,连续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除可申报享受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新认定国家高企奖励外,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合肥市瑶海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属于我区五大主导产业、并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和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重新认定和新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七)合肥市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八)合肥市肥东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再次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贴(九)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2、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3、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十)合肥市长丰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十一)合肥市巢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2、对当年申报未通过的企业给予审计费用补贴1万元;3、巢湖市外新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4、对新认定省级、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与巢湖市级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为准);5、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用以奖励创新团队;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政策来源: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

(一)三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10%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企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对市“瞪羚”培育企业按研发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对高企首次“升规”和规上企业首次“升高” ,在高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10%补助。落实《芜湖市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全市“研发双50强”企业予以奖补。建立健全三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国家、省、市科技政策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高企培育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本区企业总数达30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2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10家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弋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高新区特色的产业战略联盟。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围绕产业发展,对新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首次认定的高企或连续3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企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对高企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企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备案成功的省高企培育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企业认定高企成功数达到5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通过重新认定高企的奖励0.5万元/家、通过新认定高企的奖励1万元/家。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3、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对高企首次“升规”和规上企业首次“升高”,在高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促进全县高企加速成长。

(四)繁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县、市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省厅参加评审的企业,一律补助2.5万元;对评审通过、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3个年度可享受一次。

2.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权属明晰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五)芜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申报资助,申报不成功(报省为准)的企业,当年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给予过资助的申报不成功企业再次申报不成功的,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2.在省、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

(六)湾b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2021 年至 2023年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资金全额兑现。

2.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在市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2 万元的申报资助,对给予过申报资助后申报不成功再次申报仍不成功的企业,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3.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 5 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

4. 奖励代理我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中介机构。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超过上年度且不少于 3 家的,奖励1万元 /家;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未超过上年度数或不足 3 家的,奖励5000元/ 家。

5.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我区的,获批当年迁出的,区科技局不予兑现该企业申报当年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第二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二;第三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一。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六安市各区县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

金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

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

叶集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始予12万元奖励

舒城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

金寨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霍山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国家HUOJU计划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

霍邱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

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及高企迁入奖励补贴(滁州市各区县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滁政办秘〔2019〕119号

琅琊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1、对新认定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2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含市级补助部分)。

政策来源: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 滁琅政办秘【2021】2号

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奖补10万元;对整建制转入本行政区域且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政策来源:南谯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南政〔2019〕35号

凤阳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待高企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用于高企申报相关费用;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补政策。

2、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以上和1亿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和3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1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照省市要求给予奖补。

3、完成全县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任务,每新增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对乡镇(园区)、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其中招商协议中有“投产三年内申报高企”条款的,对投资促进局奖励0.5万元。任务未完成的,对乡镇(园区)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削减50%奖金。

4、每新增一户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分别对统计部门、主管部门、经信局奖励0.5万元。

5、每新增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主管部门奖励0.5万元。

政策来源: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凤政〔2020〕48号

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1、对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

2、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县的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来源:来安县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来政秘〔2020〕59号

全椒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2020年修订)

定远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对新认定的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来源:定远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1、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HUOJU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2、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3、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

4、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 10亿元以上的,对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o%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政策来源:天长市科技创新奖励补助法(试行)

明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政策

对新认定的HUOJU计划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认定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励政策。

政策来源:明光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明政〔2019〕3号

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及外地高企迁入池州奖励补贴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区政府、管委会按1U1比例承担)。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认定奖补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予以支持。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在四板挂牌或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奖励10万元,挂牌后再股改的再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按发行额度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

1、申报东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贵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新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对通过科技部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0.2 万元。

3、石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奖励 1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4、青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市财政奖励1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阜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阜阳市各区县奖励补贴)

阜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