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古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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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剥削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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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每日一猜答案: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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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教育名词
本词条由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 认证 。
网络性剥削通常指利用在线技术手段操纵他人进行性行为 [1]  。网络性剥削的类型包括敲诈勒索、在线诱骗等 [2-3]  。针对儿童的性剥削是网络性剥削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可能产生严重的危害。部分儿童网络性剥削从施害者与受害者形成友谊开始,通过关系的不断深入逐渐排他,最终达到性剥削的目的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 [7]  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正) [8]  中对涉及网络性剥削的行为有相关规定。《网络犯罪公约》等国际文件中也有相关内容 [9]  。网络性剥削,特别是针对儿童青少年的网络性剥削,是全面性教育关注的重点之一,学习者需要能够识别、描述通过在线手段进行的性剥削,并了解如何看待、预防网络性剥削,学会如何在遭遇网络性剥削后寻求帮助 [10]  。
数据显示,国际范围内网络性剥削的受害者女性居多,青春期前(一般认为男孩的青春期从12岁开始,女孩从10岁开始)的儿童居多 [11]  。但我国调查数据显示的受害者年龄比例与国际调查略有出入。网络性剥削的施害者通常为熟人,其施害形式不总是局限于对受害者使用身体暴力等 [12]  。
网络性剥削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健康风险,影响他们的社交等,但网络性剥削带来的经济收益对部分受害者来说也不可忽视 [13]  。预防网络性剥削需要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使用者共同维护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14-15]  ,同时也需要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 [16]  。
中文名
网络性剥削
外文名
online sexual exploitation
别    名
在线性剥削、在线性诱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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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定义
  2. 2 现状
  3. 3 常见类型
  4. ? 敲诈勒索
  5. ? 在线诱骗
  6. ? 发送性相关消息
  7. ? 制作儿童色情制品
  8. ? 在线获得、收藏、传播、交易儿童色情制品
  9. 4 网络儿童性剥削的阶段
  10. ? 阶段1:友谊形成阶段
  11. ? 阶段2:关系形成阶段
  12. ? 阶段3:风险评估阶段
  13. ? 阶段4:排他性阶段
  1. ? 阶段5:性阶段
  2. ? 阶段6:结束阶段
  3. 5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4. ?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5.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6. ? 《刑法》(2019修正)
  7.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 6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9. ?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10. ?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11. ?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1. ?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
  2. ?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3. 7 相关国际文件
  4. ? 《网络犯罪公约》
  5. ? 《儿童权利公约》
  6. ?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 8 全面性教育中网络性剥削的相关教学内容
  8. ? 学习目标
  9.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网络性剥削相关的教育
  10. 9 相关研究
  11. ? 施害者的特征
  12. ? 网络性剥削对受害者的影响
  1. ? 网络性剥削的预防
  2. ? 家长层面
  3. ? 学校层面
  4. 10 不同国家对于网络性剥削的界定和观点
  5. ? 美国
  6. ? 瑞士
  7. ? 日本
  8. 11 典型案例(“N号房”事件)
  9. ? “N号房”事件曝光始末
  10. ? 案件其他主要参与者
  11. ? 检方调查意见
  12. ? 当局态度
  13. ? 案件启示
播报
网络性剥削是性剥削的一种形式。网络性剥削和性虐待是指通过在线手段操纵他人做与性相关的事,包括强迫或勒索他人以在线方式发送自己的性相关的照片、视频,或通过网络摄像头进行性行为 [1]  。针对儿童青少年的网络性剥削是网络性剥削的一种常见形式,通常包括诱骗儿童、直播或消费儿童性虐待素材以及出于性目的胁迫和勒索儿童。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犯罪新形式的出现也使得实行性剥削比以往更加容易 [2]  。
播报
国际上对针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缺少完整统计,主要关注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性剥削的情况。国际刑警组织、禁止拐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卖淫组织于2018年2月组织发布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主要基于国际儿童性剥削(International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ICSE)数据库中的100多万条媒体文件信息,针对那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能指明受害者具体身份的案件展开分析。结果显示,在这些案件中64.8%的受害者是女孩,31.1%的受害者为男孩,且涉及男孩的性剥削或虐待情节相比受害者是女孩的受害情况更为严重,或更可能涉及性变态的主题。受害者中60%以上为青春期前儿童,甚至有4%的婴幼儿。受害人年龄越小,遭受的侵害越严重。有84.2%的视频和图片都包含了非常严重的虐待内容,达到了欧洲打击恋童癖信息网络(Combating Paedophile Information Networks in Europe,COPINE)分级的6级及以上 [11]  。
中国尚没有针对网络性剥削的官方统计,但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已经呈现出了严峻的态势。根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在2019年,“女童保护”收到多起儿童和家长求助案例,均为儿童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性侵。在2019年媒体报道的301起性侵儿童的案例中,网友作案21起,占比9.91% [17]  。
根据余海燕的研究,在中国,以“网聊”引发的性犯罪为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被害人多为年轻女性,年龄集中在12~22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是参与“网聊”的主要群体,也是最容易受到性侵害的群体。
(2)交往时间不长,有的只有两三天或一两周,受害者对网友并不了解,却见面心切,在此前提下见面存在极大的人身及财产危险性。
(3)该类案件的案发地点大都在性剥削行为人的住处,一般是受害者受邀前往;还有些发生在较为封闭的娱乐场所,如网吧包间、歌厅包房、公园偏僻处等。
(4)由于网聊双方关系的互动性、网聊内容的私密性、发生性侵害场所的封闭性等因素,极不利于受害者性权利的有效保护 [18]  。
播报
施害者可能会使用受害者的性爱照片或视频勒索或强迫受害者执行他们想做的事情,如果不听从他们的要求,受害者及身边的人可能受到伤害,因此他们可能不得不给施害者钱、发送更多性相关的照片和视频,甚至亲自在线下见面,以平息事端 [2]  。
施害者通常先发送在线广告,或进行线上聊天,在线上交流时他们通常会对受害者进行反复称赞,表现出对受害者的关注和喜爱,甚至向他们转账或赠送礼物,随后在线下见面时发生性关系 [2]  。
在社交媒体上向儿童发送性相关的消息,例如色情图片、带有调戏意味的话语等 [3]  。
通过记录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的画面制作儿童色情制品。这些色情制品包括在线聊天时捕捉的性画面、记录施害者与受害者在线下发生性行为的图像、使用隐藏的摄像头拍摄的或是在受害者入睡时等不知情情况下拍摄的图像等 [3]  。
使用在线视频应用程序查看或进行儿童性虐待直播,直播者有时也与观众进行互动。或通过在线手段获得、收藏、传播以及交易儿童色情制品 [3]  。
播报
这是施害者逐渐认识儿童的阶段。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会交换照片,施害者借此核实谈话对方是否是儿童,以及该儿童是否符合其偏好标准 [4]  。
这是友谊形成阶段的延伸。它包括和儿童讨论他们的学校或家庭生活,目的是要表现成儿童的最好的朋友 [4]  。
施害者可能会评估儿童的计算机所在的位置以及其他人使用这台计算机的可能性,以判断其行为被侦查到的风险 [4]  。
儿童对施害者的完全且隐性的信任逐渐增强,开始感觉到施害者的特别,并认为对方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在这个过程中,施害者逐渐引入性主题,其强度也有可能通过施加轻微的压力而逐渐增加。未成年人表示不满之后,施暴者可能会深表歉意,并要求宽恕,以重新树立双方的互助感 [4]  。
施害者与儿童之间的性对话的性质可能从温和的建议到公开的要求,以及不同程度的显式描述不等。施害者可以将其引入性主题的理由解释为指导和教育目的 [4]  。
施害者用赞美和鼓励来激励受害者重建关系,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情被披露的风险。然而需要知道的是,施害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没有限度的,他们对与受害者的反复或持续接触也没有兴趣,他们事实上无意与受害者重建关系,只是想借此放弃和受害者的互动 [4]  。
播报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专门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打击网络性剥削相关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正)中也涉及到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网络性剥削时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5]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6]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7]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正)对互联网上的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对网络性剥削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其中与网络性剥削有关的内容有: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8]  。
播报
网络性剥削作为性侵害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预防网络成瘾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都与网络安全和自我保护有关。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19]  。
小学4~6年级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 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 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20]  。
初中年级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 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20]  。
高中年级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 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 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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